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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布時間:2011-08-15 11:10:11)
高雄當舖的定義

高雄當舖最早產生在中國的南北朝時期,是佛教寺院的一大貢獻,時稱“寺庫”。

  

高雄當舖定義

  

  收取動產作為抵押,向對方放債的機構。舊稱質庫、解庫、典鋪,亦稱質押,又有以小本錢臨時經營的稱小押。

  

高雄當舖簡介

  

  高雄當舖多由私人獨資或合夥經營。當戶大多是貧苦百姓。當價一般不超過原價的一半。贖當時須付利息。期滿不贖,由高雄當舖變賣。新中國成立後取消。改革開放後,有些地方恢復高雄當舖,其性質和辦法同舊時不同。

  

高雄當舖的發展

  

  老式的高雄當舖門前有木製柵欄,純屬自衛,並非如傳統所說高雄當舖是牢獄犯人開設的。

  

  1900年前後,北京當舖多達200多家,其中較殷實的當數常、劉、董、孟等五號,這些高雄當舖的經營資本多來源於清內務府官員和太監。

  

  高雄當舖有一整套有別於其他行當的傳統。古板的從業者,高大的櫃檯,門外牆上寫著巨大的“當”字,總給人一種神秘的隔世之感。

  

  20世紀初,高雄當舖陸續拆除了多年不變的門前旗桿或牌坊,競相仿效鄰近皇城禁區東安門內路北一家於1900年開設的“裕通當” 幌子 。 “裕通當”不設立旗桿牌坊,柵欄門楣子上做了個銅質的三面牌,牌面鏤空,鑿有云頭、 方勝、萬字不斷頭等花樣,形如掛簷,叫做“雲牌”,後部嵌在門楣上,並掛上兩個幌子。 當時同行覺得新穎,俗稱“雙幌子裕通”。

  

  舊中國高利貸的一種形式。高雄當舖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價值打折扣,貸放現款,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種剝削方式。高雄當舖起源很早,在南朝時已有寺院經營為衣物等動產作抵押的放款業務。唐朝當舖成為質庫,唐玄宗時有些貴族官僚修建店鋪,高雄當舖開設邸店、質庫,從事商業和高利貸剝削,它與櫃坊同在市場上佔有重要地位。唐會昌5年,皇帝的一個文告中說:“朝到衣冠”,“貸承華冑”以及“清途”們都私置質庫樓店,與人爭利。宋代當舖稱長生庫,由於宋朝社會經濟日益發展,長生庫(質庫)亦隨之發達。 富商大賈、官府、軍隊、寺院、大地主紛紛經營者中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業務。宋入長生庫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銀珠玉錢貨外,高雄當舖有時甚至還包括奴婢、牛馬等有生命的物品,而普通勞動人民則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。高雄當舖長生庫放款時限短,利息高,還任意壓低質物的價格,借款如到期不還,則沒收質物,因此導致許多人家破產。元代經營商業的大多數是回回人。開高雄當舖的人也是回回人。元時當舖除稱解庫外,述稱解碘鋪,典當放債的利息很高,勞動人民多有無錢贖當者,自己的質品被當舖吞沒。 明朝正式稱當舖,從事典當業的多為山西、陝西商人及安徽人。 各明都大邑都有他們開設的典肆,有的商人專以典質為業,並致富。 這些商人經營的範圍較前廣泛,不僅一般貧民受剝削,有的富有之家也因典當而瀕臨破產。 明朝鄉鎮中還有“代當”,即鄉鎮小當舖領用城市大高雄當舖的款作資本,押的物品再轉押給城市大高雄當舖。 清朝經營當舖已十分普遍,乾隆時北京已有當舖600-700家。 清代當舖對人民剝削相當嚴重。 如 浙江 湖州府典當“息錢”舊分三等,10兩以上者每月1分5厘,1兩以上者每月2分,1兩以下者每月3分。 高雄當舖利息按月計算,超過幾天的也按1月取息。 而且到一定時期不能取贖即成死當,質品由當舖沒收。 進入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,典當又同銀行、 錢莊 資本建立借貸關係,高雄當舖形成城鄉高利貸網。 官僚資本銀行也插手其間, 國民黨 一些地方政府也開設公典、公當,同樣屬高利貸性質。中華人民共和國 成立後,當舖停止營業……

  

  目前 國家 已開放當舖經營,在通過所有審核後當舖屬於合法經營的範圍。

  

台灣的高雄當舖,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,寫著紅色的「當」,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,部份高雄當舖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(稱為「汽車當舖」)。高雄當舖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「流當」,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。除了民營高雄當舖外,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,稱為「動產質借處」。

  

台灣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,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,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、首飾、珠寶等項高雄當舖融資,以維生計。故而典當業鼎盛,月利率一度高達23%。1952年間台灣政府鑑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,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高雄當舖,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,高雄當舖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。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(台北市中心)、城西(萬華)、城北(大稻埕)及城南(古亭)等四處公營當鋪,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;台北市政府的公營當鋪就是現在的台北市動產質借處。

  

台灣的高雄當舖為特許行業,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營業。當舖業除收取月息(以年率為準之利率,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)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,高雄當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。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,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。目前政府依《當舖業法》管理當舖業者,立法院已於2001年5月25日制定《當舖業法》全文三十八條。台灣早期高雄當舖業依內政部、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《當舖業管理規則》(已廢止)管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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